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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与吴某某、田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田建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钱某与被告吴某某、田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钱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施建跃

书记员:顾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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