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雁,女,1981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阳,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祎,女,199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宋楠,男,1993年4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钱雁与被告杨祎、宋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阳、被告杨祎、宋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祎返还原告借款247.15万元;2、判令被告杨祎支付原告利息230,720元(截止2019年6月20日),并以247.15万为本金,年化24%为利率计算到支付止;3、判令宋楠对被告杨祎借款中的80万元的本金及对应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为:1、判令被告杨祎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37.85万元;2、判令被告杨祎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包括:截至2019年3月9日的利息33,000元以及以237.85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3月9日起至上述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宋楠对被告杨祎借款中的70.7万元的本金及对应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杨祎系朋友关系,从2018年年底起,被告杨祎以生意周转、临时过桥等为由,向原告多次借款,原告分13笔共向被告杨祎转账支付借款本金396.75万元。其后,被告杨祎陆续归还了一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2019年2月20日,被告杨祎向原告出具了3张借条,表示至迟会于2019年3月20日还清所有欠款。2019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杨祎进行对账,确认尚欠借款本金267.15万元,以及截至2019年2月20日的利息33,000元,并制定了还款计划。2019年3月30日,被告宋楠出具担保函一份,承诺对原告欠款中的1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此后被告宋楠陆续代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2019年4月24日,被告宋楠出具还款确认书,再次确认对剩余80万元的担保金额的本金及利息的担保承诺。然此后两被告仅再归还过9.3万元。遂涉诉。
被告杨祎辩称,其与原告是朋友,因其他朋友来借款,故从原告处借了后,再借给朋友。双方于2019年3月进行了结算,当时尚余267.15万元本金未还,此后被告宋楠代其归还了29万元左右,故原告起诉时主张的本金不准确,对于年利率24%不清楚。
被告宋楠辩称,双方对账确认的267.15万元并非均为本金,应有20万元左右的利息。担保书是其所签,但应原告要求,共向案外人孙杰归还了29万元左右,故原告起诉时主张的金额不准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2月20日,被告杨祎向原告出具借条三份,载明借款金额分别为80万元、120万元、100万元,承诺还款期限分别为2019年2月24日、2019年3月3日、2019年3月20日。
2019年3月9日,原、被告签订《借款确认书》一份,载明被告杨祎因生意及家庭日常生活开支需要资金周转,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借款共计396.75万元,本息共归还1,445,088元,并对相应的款项往来及本息归还情况逐一列明,确认截止2019年2月20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67.15万元及利息33,000元,此后愿意以267.1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继续支付借款利息,并对还款做相应承诺。上述确认书底部手写有“宋楠、顾蓓琼、钱雁于2019年3月9日一起对账确认杨祎欠钱雁女士借款本金267.15万元整,利息33,000元”字样,并由两被告及案外人顾蓓琼签名。
2019年3月30日,被告宋楠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一份,载明由于被告杨祎向原告借款未还,故愿意作为担保人以个人所有财产及家庭财产在100万元范围限额内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019年4月24日,被告宋楠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载明就剩余80万元的担保出具还款计划:于2019年4月30日前归还10万元,于2019年5月10日前归还20万元,于2019年6月10日前归还10万元,与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15万元;于2019年7月31日前归还10万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归还15万元。并承诺如未按上述计划履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所有款项,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担保函出具之日起计算利息。
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担保函出具后,被告宋楠共偿还借款本金29.3万元。
以上事实,有转账凭证、借条、借款确认书、担保函、还款计划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杨祎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原告按约向被告杨祎支付了款项,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根据原告与被告杨祎对账,截至2019年2月20日,被告杨祎尚余借款本金267.15万元及利息3.3万元未归还,且计算方式并无不当。而此后被告宋楠作为担保人,代为清偿了借款本金29.3万元,故被告杨祎仍有借款本金237.85万元未归还,应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借款确认书显示,被告杨祎尚有截至2019年2月20日的剩余利息3.3万元未归还,而原告要求就剩余借款本金237.85万元自2019年3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的主张,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标准符合双方约定,也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宋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对于保证方式,先在担保函中载明被告宋楠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其后被告宋楠又承诺,如未按还款计划书履行,则自出具担保函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鉴于此,被告宋楠在归还本金29.3万元后,仍应对70.7万元借款本金以及以70.7万为基数,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钱雁借款本金2,378,500元;
二、被告杨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钱雁利息(包括截至2019年2月20日的利息33,000元以及以2,378,5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3月9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宋楠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707,000元及第二项中的以707,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707,000元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6,092元,减半收取计13,046元,由被告杨祎、宋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林梅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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