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雯俊,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赵梓妍,女,200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同上。
法定监护人:钱雯俊(系赵梓妍母亲),身份信息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国花,女,194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张志俊,女,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同上。
被告:阮佳琪,女,200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同上。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鑫磊,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玲花,女,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钱吉强(系陈玲花丈夫),男,194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信息同上。
原告钱雯俊、赵梓妍诉被告陈玲花、陈国花、张志俊、阮佳琪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根据钱雯俊、赵梓妍的申请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沪0110财保2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国花名下上海市杨浦区周家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征收补偿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本案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钱雯俊、赵梓妍申请撤销对陈国花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钱雯俊、赵梓妍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国花名下上海市杨浦区周家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征收补偿款2,00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 稷
书记员:胡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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