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钱霞萍,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汝佳,男,198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审被告:杨杰,男,1967年7月29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钱霞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257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钱霞萍上诉称,其实际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所称签订地是上海杨浦区不是事实,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宋汝佳未作答辩。
杨杰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争《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已约定如发生争议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同时载明签订地为上海市杨浦区,双方约定管辖明确,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黄文蔚
书记员:岳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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