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1,男,199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顺逵,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1,女,195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徐某2,女,195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钱某2,男,196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钱某3,女,197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钱1诉被告徐某1、徐某2、钱某2、钱某3转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钱1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钱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钱1负担。
审判员:陈柳娟
书记员:周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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