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314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深圳市罗湖区,住深圳市罗湖区**栋**,在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胥某某、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与胥某某等人酒后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海上世界明华轮附近的 2020酒吧,因酒的价格问题与该酒吧的诸粤珊及其他消费者发生争执,该酒吧的调酒师被害人施某某出来劝阻时,胥某某、钱某某对被害人施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施某某的头部、面部、胸部受伤。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施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2日,胥某某、钱某某赔偿施某某7.5万元人民币,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属自首,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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