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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石影业有限公司与芝麻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钻石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影视产业国际合作实验区基地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沈东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辽,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茂波,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芝麻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胡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晨曦,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一丁,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东军,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茂波,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钻石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钻石影业)与被告芝麻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芝麻资本)、第三人沈东军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钻石影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芝麻资本向钻石影业支付违约金2,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钻石影业承担。审理中,钻石影业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芝麻资本向钻石影业支付违约金2,500,000元;2.判令芝麻资本向钻石影业赔偿损失2,506,120.16元;3.判令芝麻资本继续履行《股权投资协议》(标的50,000,000元);4.判令芝麻资本赔偿钻石影业律师费17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钻石影业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0日,钻石影业、芝麻资本与钻石影业股东沈东军签署了《股权投资协议》,芝麻资本将以增资的形式向钻石影业投资50,000,000元,从而获得钻石影业5%的股权。协议3.3条约定,在沈东军将其持有的钻石影业25%股权转让给海宁东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完成后且芝麻资本接到上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芝麻资本应向钻石影业支付投资款50,000,000元。沈东军于2017年6月2日向海宁东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了钻石影业25%的股权,并完成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随后,钻石影业书面通知了芝麻资本。钻石影业于2017年7月7日收到芝麻资本支付的投资款1,000,000元,但自此以后,钻石影业再未收到芝麻资本支付的任何投资款,也未收到芝麻资本任何解释。芝麻资本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影响了钻石影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根据协议12.2条约定,芝麻资本应向钻石影业支付违约金2,500,000元。根据协议12.6条约定,芝麻资本应赔偿钻石影业的损失以及为此支出的律师费。在钻石影业起诉后,芝麻资本于2019年6月28日向钻石影业发出《解约通知函》,非法解除《股权投资协议》,企图免除其投资义务。据此,钻石影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钻石影业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且钻石影业提起本案的诉讼请求金额已超过50,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本案应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江国荣

书记员:高霄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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