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铁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铁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乐都,住海东市乐都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乐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晚00时50分,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转警,在西门桥查获青B****车辆驾驶人铁某某涉嫌酒后驾驶,经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从铁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浓度,乙醇质量浓度为244.6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东)公(刑)鉴(理化)字【2019】356号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铁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其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第二条(二)之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铁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逯玉秀

检察官助理:李慧燕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海东市乐都区**乡**村**号,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电子卷宗光盘1张;

5.体检表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