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铉某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铉某甲
王天佑(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
贾明超(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铉某甲,男,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7月25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天佑、贾明超,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5)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铉某甲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武晴晴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铉某甲及其辩护人王天佑、贾明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铉某甲非法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印章罪,公诉机关指被告人铉某甲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铉某甲的行为侵犯了事业单位正常活动的声誉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铉某甲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铉某甲应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综上,对被告人铉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二款  、第四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某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铉某甲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铉某甲非法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印章罪,公诉机关指被告人铉某甲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铉某甲的行为侵犯了事业单位正常活动的声誉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铉某甲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铉某甲应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综上,对被告人铉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二款  、第四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某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铉某甲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审判长:王英军
审判员:王智孟
审判员:王忠运

书记员: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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