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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沈根喜
王德友
杜彪
张万友(陕西晓红律师事务所)
王志卫
姬乃宁
王忠诚(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根喜,
2012年6月13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20日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德友,系被告人沈根喜表兄,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杜彪,
2012年6月13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20日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万友,陕西晓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志卫,
2012年6月13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20日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被告人姬乃宁,2012年6月13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忠诚,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王检诉字(2013)第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根喜、杜彪、王志卫、姬乃宁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菊玲、代检察员郭伟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根嘉、杜彪、王志卫、姬乃宁及其辩护人王德友、张万友、王忠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根喜、杜彪、王志卫、姬乃宁结伙一起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盗得多件一般文物,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沈根喜在作案中提供作案工具,被告人杜彪指定作案目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本案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志卫、姬乃宁参与盗掘古墓葬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姬乃宁提供了被告人杜彪的家庭住址,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准备逃跑的杜彪,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彪曾因犯投机倒把罪被判刑12年,属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对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不属于多次盗掘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四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一款,第二十五条  一款,第二十六条  一、四款,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根喜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二O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被告人杜彪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二O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被告人王志卫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被告人姬乃宁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二O一五年六月十二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铁锨两把、探针壹套(五节)、帆布袋壹个、镢头壹把、矿灯壹套、洛阳铲壹套(八节)、赃款五佰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根喜、杜彪、王志卫、姬乃宁结伙一起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盗得多件一般文物,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沈根喜在作案中提供作案工具,被告人杜彪指定作案目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本案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志卫、姬乃宁参与盗掘古墓葬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姬乃宁提供了被告人杜彪的家庭住址,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准备逃跑的杜彪,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彪曾因犯投机倒把罪被判刑12年,属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对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不属于多次盗掘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四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一款,第二十五条  一款,第二十六条  一、四款,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根喜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二O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被告人杜彪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二O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被告人王志卫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被告人姬乃宁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二O一五年六月十二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铁锨两把、探针壹套(五节)、帆布袋壹个、镢头壹把、矿灯壹套、洛阳铲壹套(八节)、赃款五佰元予以没收。

审判长:蔡淑芳
审判员:周庆臣
审判员:宋保存

书记员:王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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