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铭帛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鲁圣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跃平,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道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金吉永,总经理。
原告铭帛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道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沪0107民初1869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上海道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03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执行。原告铭帛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于法不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道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03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尚 婧
书记员:曾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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