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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帛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道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铭帛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鲁圣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跃平,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道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金吉永,总经理。
  原告铭帛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道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沪0107民初1869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上海道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03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执行。原告铭帛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于法不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道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03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尚  婧

书记员:曾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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