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银沛(深圳)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炜,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榞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告:高原,男,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银沛(深圳)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榞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高原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立案。原告银沛(深圳)保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银沛(深圳)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樊 杰
书记员:汪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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