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银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XXX号二层A28室。
法定代表人:高全,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涛,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旭阳,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国宇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欧子明。
原告银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国宇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履行其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8元,减半收取计2,204元,财产保全费1,556元,由原告银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建国
书记员:王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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