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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裕元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银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XXX号二层A28室。
  法定代表人:高全,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涛,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旭阳,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元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司洋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玖洲,广东宇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银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裕元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18)沪0101民初47213号案件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且原、被告分别一致,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沪0101民初4721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陈慰苹

书记员:李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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