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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翠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巧兰,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钍睿,上海东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文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霞,广东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梓筠,广东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其他法院已受理被告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需等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情况符合法定中止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孙莉婷

书记员:徐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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