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博立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荣路德泰科技工业园10栋。
法定代表人:钟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振东,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凯,女。
原告深圳博立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96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897,590.13元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博立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897,590.13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程伟忠
书记员:潘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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