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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派包装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锐派包装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连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人类,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淑清,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贺俊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永,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鹏,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锐派包装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被告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锐派包装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2018年12月15日和12月18日,被告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锐派包装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分别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和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锐派包装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234元,减半收取计16,11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锐派包装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76元,减半收取计21,288元,由被告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蒋雪芳

书记员:张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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