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锵万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琬刚,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欣龙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兴龙。
原告锵万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欣龙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锵万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8元,减半收取计2,274元,保全费1,602元,均由原告锵万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夏 君
书记员:姜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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