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锵万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欣龙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锵万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琬刚,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欣龙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兴龙。
  原告锵万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欣龙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锵万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8元,减半收取计2,274元,保全费1,602元,均由原告锵万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夏  君

书记员:姜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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