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镇江一方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刘明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达巍,男。
被告:上海新朋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燕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险峰,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飞飞,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一方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朋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镇江一方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镇江一方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一方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镇江一方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静
书记员:吴盈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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