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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中化聚氨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莫仕尼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镇江中化聚氨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徐应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生,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莫仕尼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温颖涛。
  申请人镇江中化聚氨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莫仕尼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莫仕尼建筑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案外人石光洲、徐丽霞所有的为申请人镇江中化聚氨酯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江苏省镇江市黄山南路XXX号天和星城C6幢第11至12层1104室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2,79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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