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镇江市鑫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朱建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培宽,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飞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鲍忠田。
原告镇江市鑫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飞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鑫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计709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韩青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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