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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某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虞学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娟,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要康,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耀明,负责人。
  被告: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拜城县乔克塔勒矿区。
  法定代表人:张月文,负责人。
  原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某能源有限公司、被告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丁  伟

书记员:高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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