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虞学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娟,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要康,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耀明,负责人。
被告: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拜城县乔克塔勒矿区。
法定代表人:张月文,负责人。
原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某能源有限公司、被告新疆拜城大宛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丁 伟
书记员:高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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