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海风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大善小坞村。
法定代表人:范飚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涌涌,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焕锦,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兴太湖龙之梦畅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童锦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
原告浙江海风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太湖龙之梦畅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0月15日,由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浙0604民初90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长兴太湖龙之梦畅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8年11月19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604民初90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受理本案。现原告浙江海风风机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长兴太湖龙之梦畅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保全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长兴太湖龙之梦畅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其名下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罗静深
书记员:吴承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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