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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鑫鹏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刘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长兴鑫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华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倩,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明军,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负责人:唐继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凉冰,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兴鑫鹏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明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蒋臣花、李广友、刘敏、李佳妮、李佳璇与刘明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沪0112民初11373号民事判决。随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张尹潇

书记员:孙绮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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