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春市九台区亚东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郭亚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云峰,吉林常春(九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贤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汉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小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市九台区亚东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晋贤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长春市九台区亚东米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九台区亚东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66元,由长春市九台区亚东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霄雷
书记员:孟 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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