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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九台区亚东米业有限公司与晋贤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长春市九台区亚东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郭亚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云峰,吉林常春(九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贤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汉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小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市九台区亚东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晋贤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长春市九台区亚东米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九台区亚东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66元,由长春市九台区亚东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霄雷

书记员:孟  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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