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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兴唐物流有限公司与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长沙兴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唐华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军,湖南精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男。
  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欧亚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冰,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安,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兴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长沙兴唐物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赔款已支付到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兴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29元,减半收取计4,764.50元,由原告长沙兴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谢琴铮

书记员:傅朱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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