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市芙蓉区银泰石艺建材商行,经营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南湖大市场灯石城石材区二区**号。
经营者:谭文柱,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长沙市芙蓉区银泰石艺建材商行业主,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祥,长沙市芙蓉区银泰石艺建材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湖南同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月光,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籍所在地监利县。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银泰石艺建材商行与被告邓月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长沙市芙蓉区银泰石艺建材商行于2018年5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芙蓉区银泰石艺建材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芙蓉区银泰石艺建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长沙市芙蓉区银泰石艺建材商行承担。
审判员 朱斌
书记员: 潘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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