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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铁成与赵志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门铁成,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辉,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然,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赵志峰,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北省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临西镇运河路。负责人:司敬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艳丽,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门铁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800000元;2.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门铁成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85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2日,赵志峰驾驶自己所有的在人保财险临西支公司下堡寺三农保险服务部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冀E×××××、冀E×××××号货车将正在车外维修冀T×××××、冀T×××××号货车的门铁成的脚碾压,发生交通事故,致门铁成受伤。此事故经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志峰负主要责任,门铁成负次要责任。事故给门铁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赵志峰辩称,1.事故车辆在人保财险临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有不计免赔,对于门铁成合理合法损失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2.事故发生后分两次通过交警大队向门铁成垫付费用共计6万元。人保财险临西支公司辩称,1.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请法庭依法核实赵志峰驾驶证、行驶证、资格证、营运证,如果没有拒赔、免赔事宜,在责任范围内依法理赔;2.同意直接返还赵志峰垫付款;3.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承担。赵志峰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门铁成返还垫付费用60000元;2.反诉诉讼费用由门铁成承担。事实与理由:发生交通事故后赵志峰共向门铁成垫付费用60000元,门铁成的损失人保财险临西支公司足够赔偿,因此为门铁成垫付的60000元费用应当予以返还。门铁成反诉辩称,在交警队支取了5万元,如果门铁成的损失保险足够赔偿,同意在保险理赔款中扣除5万元垫付费用,不承担反诉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2日22时许,赵志峰驾驶冀E×××××、冀E×××××号重型半挂货车沿38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曲阳县漫石道路段时,与正在车外维修冀T×××××、冀T×××××号货车的司机门铁成的脚相碾压,发生交通事故,致门铁成受伤。该事故经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曲公交认字[2016]第09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志峰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门铁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赵志峰驾驶的冀E×××××、冀E×××××号重型半挂货车系其个人所有,该车在人保财险临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投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门铁成到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左足开放性完全脱套伤,于2016年12月21日出院,住院28天。2017年3月27日,门铁成到北京博爱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截肢残端修整,于2017年5月11日出院,住院45天。综上,门铁成共计住院73天。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赵志峰驾驶证,冀E×××××、冀E×××××号车行驶证,人保财险临西支公司保单,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费用清单,北京博爱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费用清单等予以证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门铁成申请本院委托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门铁成的伤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委托河北假肢辅助器具司法鉴定中心对门铁成适配普通适用型假肢、维修保养费用、使用年限进行鉴定,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门铁成属七级伤残、误工期为150-180日、护理期为60-90日、营养期为60-90日,河北假肢辅助器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门铁成适配普通适用型骨骼式镁铝合金单轴动踝脚小腿假肢,每条假肢壹万肆仟元整,正常情况下每条假肢使用四十八个月,维修保养费用每条假肢贰仟捌佰元整。门铁成主张损失、举证,赵志峰、人保财险临西支公司质证及对损失认定情况如下:1.医疗费113174.32元。门铁成提交了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门诊收费票据25张(合计6103.89元)、住院收费票据1张(计85347.27元),北京博爱医院门诊收费票据4张(合计278.24元)、住院收费票据1张(计21444.92元)。赵志峰不认可,称以票据实际金额为准。人保财险临西支公司不认可,称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的医疗费以票据实际金额为准,在北京博爱医院住院治疗没有必要性,医疗费应当减去30%。因门铁成提交的医疗费票据金额合计113174.32元,故对其主张医疗费113174.32元予以认定。2.误工费32347.56元(60548元/年÷365天×195天)。门铁成称按照交通运输业标准计算,误工期为195天。对此提交了门铁成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赵志峰对计算标准认可,对误工期不认可。人保财险临西支公司不认可,称应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误工期为150天。因门铁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从事道路运输业,故对其主张误工费按交通运输业标准计算予以认定。根据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误工期认定为165天,误工费计为27371.01元(60548元/年÷365天×165天)。3.护理费5421.45元(21987元/年÷365天×90天)。门铁成称由妻子郭林林护理,护理费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护理期为90天。赵志峰、人保财险临西支公司对计算标准认可,对护理期不认可。根据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护理期认定为75天,护理费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为4517.88元(21987元/年÷365天×75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7300元(100元/天×73天)。赵志峰、人保财险临西支公司不认可,称应按每天50元计算住院期间。因门铁成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认定。5.营养费9000元(100元/天×90天)。赵志峰不认可,称应按每天50元计算住院期间。人保财险临西支公司不认可,称没有加强营养的医嘱。因门铁成住院治疗的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博爱医院住院病案未载明加强营养,且赵志峰、人保财险临西支公司不认可,故不予支持。6.残疾赔偿金95352元(11919元/年×20年×40%)。赵志峰、人保财险临西支公司认可。因门铁成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且赵志峰、人保财险临西支公司认可,故予以认定。7.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赵志峰认可10000元。人保财险临西支公司认可8000元。根据门铁成的伤残等级,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2000元。8.被扶养人生活费54868.8元。门铁成称被扶养人为长女门园园(2004年12月26日出生,2人扶养)、长子门兴贺(2006年7月17日出生,2人扶养)、次子门兴勃(2012年9月23日出生,2人扶养)、父亲门国才(1946年8月10日出生,1人扶养)、母亲马氏(1951年7月20日出生,1人扶养),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对此提交了阜城县蒋坊乡门村村民委员会家庭成员证明(载明门国才的家庭成员有马氏、门铁成)、户口本。赵志峰、人保财险临西支公司对计算标准认可,称请法院核实扶养义务人及具体数额。根据门铁成提交的证据,门园园需扶养6年、门兴贺需扶养8年、门兴勃需扶养14年,由门铁成夫妻二人扶养,门国才需扶养10年、马氏需扶养15年,由门铁成扶养,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为58788元(9798元/年×15年×40%),现门铁成主张54868.8元,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认定。9.鉴定费3624元。门铁成提交了保定法医医院门诊收费票据1张(计1478元)、河北省优抚医院门诊收费票据2张(合计146元)、河北假肢辅助器具司法鉴定中心发票3张(合计2000元)。赵志峰认可。人保财险临西支公司不认可,称根据保险合同鉴定费应由赵志峰承担。因门铁成的主张有据证实,且该项费用是为了确定损失程度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故予以认定。10.残疾器具费684000元(45600元/次×15次)。门铁成称事故发生时36周岁,至80周岁共需更换假肢15次,每次费用为45600元。对此提交了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出具的假肢装配费用说明(载明为门铁成定制安装Ottobock1C63碳纤储能脚的小腿假肢。患者需终生佩戴假肢;安装假肢所需费用:1.小腿假肢的价格为每只人民币45600元,假肢的更换周期为三年;2.假肢的维护费用为假肢总价格的10%;3.以上均按普通适用器具标准计算,上述费用不含患者安装假肢的交通、食宿以及残肢修整手术等费用)、发票1张(载明姓名:门铁成,名称:小腿假肢款,金额:45600元,日期:2017年6月28日)。赵志峰不认可,称此说明不能证实门铁成残疾器具适用的是普通型器具、残疾器具费用及更换周期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鉴定,期限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人保财险临西支公司不认可,称说明上没有负责人及会诊医务人员签字,对于门铁成的残疾器具费及维修费根据伤情及实际情况,申请分期给付。根据河北假肢辅助器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人均寿命为74周岁的基本事实,门铁成残疾器具费计为171600元(45600元﹢14000元×9次)。11.残疾器具维修费136800元(45600元×10%×30年)。赵志峰不认可,称赔偿年限应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人保财险临西支公司不认可,称残疾器具维修费根据门铁成伤情及实际情况申请分期给付。根据河北假肢辅助器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门铁成残疾器具维修费计为38880元(45600元×10%×3年﹢2800元×9次)。12.救护车费4500元。门铁成提交了曲阳县救护车收据1张(计4500元)。赵志峰、人保财险临西支公司不认可,称收据非正式发票。因门铁成提交的收据非正式票据,故不予采信。13.食宿费、交通费5400元。门铁成提交了复印费收据2张(合计260元)、住宿费收据3张(合计1500元)及部分交通费票据。赵志峰、人保财险临西支公司不认可,称收据非正式发票,交通费票据是同一个票号,复印费与本案无关。因门铁成提交的收据非正式票据,交通费票据亦无法核实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故不予采信。根据客观事实,发生事故后交通费必然发生,故交通费酌定为5000元。综上,门铁成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13174.32元、误工费27371.01元、护理费4517.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3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5022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鉴定费362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包括残疾器具费、残疾器具维修费)210480元、交通费5000元,合计533688.01元。另赵志峰称事故发生后为门铁成垫付费用60000元。对此提交了预收事故押金款单2张(合计60000元),郭林林、门铁成收条1张(载明收到伍万元整),协议书1份(载明甲方:赵志峰,乙方:门铁成(代理人:赵根长),此事故经双方自行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3、甲方所押伍万元由交警队支付给乙方……,乙方签字为赵根长),赵根长证明1张(载明收到现金壹万元整)。门铁成对预收事故押金款单、协议书认可,称支取了5万元,另有1万元是赵根长支取的,与门铁成无关。
原告(反诉被告)门铁成与被告(反诉原告)赵志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临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门铁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辉、王敬然,被告(反诉原告)赵志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被告人保财险临西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艳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门铁成诉称的交通事故已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志峰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门铁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此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妥之处,依法应予认定。对于门铁成因此次事故遭受的合理损失533688.01元,赵志峰负主要责任,其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人保财险临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投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人保财险临西支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先在交强险死亡伤残、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门铁成120000元,而后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70%)赔偿门铁成289581.61元,合计赔偿409581.61元。因门铁成的损失已确定由人保财险临西支公司赔偿,故赵志峰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赵志峰主张的垫付款60000元,其中10000元是赵根长支取的,赵志峰无据证实该款为门铁成垫付,因门铁成认可收到了50000元,故门铁成应返还赵志峰50000元。综上所述,人保财险临西支公司应赔偿门铁成损失409581.61元;赵志峰不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门铁成的其他诉讼请求;门铁成应返还赵志峰垫付款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门铁成损失409581.61元;二、被告赵志峰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门铁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反诉被告门铁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赵志峰垫付款50000元。五、驳回反诉原告赵志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6175元,由原告门铁成负担321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负担295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反诉原告赵志峰负担108元,反诉被告门铁成负担5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京京

书记员:王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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