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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酷艺术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杭州辰午雕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闪酷艺术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幢303/08室。
  法定代表人:天木雅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建军,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辰午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柳纪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钱伟,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红萍,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闪酷艺术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辰午雕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并未写明案由,本案虽以承揽合同纠纷的案由立案,但从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看,本案缘起于技术秘密和商业信息资料的泄露,性质上应属于侵权纠纷,从原告的赔偿请求来看,也是按照侵权案件的损失计算方式来主张,故本案不应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应按侵权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应该是原、被告双方均参与投标的浙江自然博物院所在地,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诉状所述,原告系因被告违反原、被告签订的《仿真生物模型(包件一蓝鲸、包件二水生生物、包件三古生物、包件四小型鱼类)制作及相关工作之分包合同》的约定,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仿真生物模型(包件一蓝鲸、包件二水生生物、包件三古生物、包件四小型鱼类)制作及相关工作之分包合同》第23条约定,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问题、争议或意见分歧,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最后一页约定,协议签订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约定均合法有效。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对管辖权作出了明确约定,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杭州辰午雕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杭州辰午雕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  俊

书记员:陆申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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