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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丽与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李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闫丽,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乔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荀葛连,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萍,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海涛,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
  再审申请人闫丽因与被申请人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闫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孙雪梅

书记员:时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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