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波,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合阵,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闫某诉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无法送达被告何某某法律文书,且无其他联系方式可供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庞伟丽
书记员:顾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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