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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华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公司、雷太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闫华杰,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萍,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新,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太月,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公司,营业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华杰与被告雷太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立仁

书记员: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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