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闫君臣诉李林、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闫君臣,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被告:李林,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被告:谢敏,女,成年,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林甸镇糖厂三层。

原告闫君臣与被告李林、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闫君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469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林与谢敏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林于2015年1月27日至2015年2月11日期间先后向原告闫君臣借款共计46940.00元,用于购买油料,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借款推迟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林的详细送达地址也不能提供被告李林下落不明的证明,导致法院不能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闫君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4.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何明光
代理审判员 周娜
人民陪审员 刘坤

书记员: 冯小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