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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朋章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天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闫朋章,男,1971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上海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洋,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天明,男,196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懿庭,男。
  原告闫朋章与被告陈天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闫朋章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朋章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朋章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闫朋章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郑卿杰

书记员:邱  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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