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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顺平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4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饮酒后驾驶冀F0XD**的白色奇瑞牌小型轿车在才苏路新兴村路段行驶,被顺平县公安局查获,被不起诉人闫某存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检验,被不起诉人闫某人体体液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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