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村**队**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顺平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4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饮酒后驾驶冀F0XD**的白色奇瑞牌小型轿车在才苏路新兴村路段行驶,被顺平县公安局查获,被不起诉人闫某存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检验,被不起诉人闫某人体体液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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