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200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住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被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住大同市云冈区**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7日被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9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其家庭经营的金龙牌中型客车(车牌号晋B****1)交由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闫某某驾驶,当由北向南行至大同市文兴路五医院东门停车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害人某某某饮酒后(73.56mg/100ml)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追尾该客车尾部,致某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嫌疑人闫某某逃逸。经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闫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某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逃逸,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闫某某无驾驶资格仍让其违章驾驶,二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君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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