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驾驶桂R****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R8**3号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行驶至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旧八塘路口路段(S511线87km+400m处)与黄某贵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黄连贵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闫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贵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闫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扉
2020年8月19日
附:
1、 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2、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 量刑建议书壹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 光盘两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