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3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同太乡**村**组,住德惠市***。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凌晨,金某某(已不起诉)在德惠市区乘坐出租车时从车上拾得上一乘客赫某某遗失的卡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信用卡等物品)。当日9时许,金某某来到德惠市龙凤路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经营的**公司,将信用卡交与闫某某,让其帮助刷卡套现。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明知信用卡系金某某拾得,仍利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进行刷卡套现,从赫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等所属4张信用卡中套现人民币596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已将所得赃款全部退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还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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