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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闫忠花)(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乡**村**组**号,现住:靖边县**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的驾驶证情况:有证,持C1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00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9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从靖边县林荫路恰点烧烤店门前柏油马路往恰点烧烤饭店隔壁酒店马路台子上面停车,车沿林荫路起步后向前行驶约5米,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闫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31.06mg/100ml。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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