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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闫某某,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安丘市**镇**村**号,现住址为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号楼**单元**号,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闫某某驾驶鲁******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乐川街与虞河路路口东约100米处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对其抽血检验,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闫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闫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丰丽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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