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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危险驾驶罪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园**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靖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8日刑事拘留。

被告人闫某某驾驶证情况:无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6日22时10分许,闫某某在靖边县梁镇中学后明亮汽贸对面家中喝完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白色嘉陵牌两轮摩托车,准备送吴某某回(靖边县梁镇乡镇府东边)家中,行驶至靖边县梁镇十字街路口,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闫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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