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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闫某甲(曾用名闫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广东**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陕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2时19分许,被告人闫某甲醉酒后驾驶一辆粤E3****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路(三洪奇大桥底)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闫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3.2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闫某甲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永安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闫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路**巷**号,联系电话1369022****、1369045****;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一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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