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90****,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家住汝州市****。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9时许,在汝州市****,被告人闫某某与余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引起双方打架,闫某某将余某某打伤。经汝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余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许某某、郑某、吴某某、余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的的陈述;
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潘军现
王志鹏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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