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尉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 曾用名无,男,汉族, 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3241973********, 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乡**号,现住址:新疆尉犁县尉犁镇**村**号院,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日被尉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尉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00时17分,犯罪嫌疑人闫某某驾驶新M3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尉犁县**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述路段处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闫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案发后能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