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闫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区**街**组,现住保定市竞秀区**街**宿舍**楼**单元**室。2019年7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顺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7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7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人闫某某与王某某约定在保定市竞秀区秀园路西口好滋味店附近进行毒品交易。当日18时左右,闫某某与王某某见面,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闫某某1000元钱,闫某某当场交给王某某冰毒约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卫新
检察官助理:赵丽娜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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