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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未刑诉〔2018〕86号

被告人闫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6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北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9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闫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阜南县谷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到建设银行东100米处时,被交警现场查获,后交警带闫某到阜南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闫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04.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网络查询情况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闫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等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现场查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明恩

2018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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