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8〕617号
被告人闫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4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镇**庄*号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闫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闫某甲酒后驾驶一辆豫D****号雅马哈二轮摩托车从汝州市温泉镇均田村行驶至**镇**庄自己家中,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闫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闫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闫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淡亚锋
2018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闫某甲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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