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闫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闫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闫某3、闫某2委托代理人赵鹏辉,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
曹荣华、闫某1与闫某3、闫某2、闫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曹荣华去世。原告闫某1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闫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2.0元,减半收取计2881.0元。
审判员 张增宇
书记员: 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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