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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玉宏与慕佳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闫玉宏,男。
  被告:慕佳冬,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家玺,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玉宏与被告慕佳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玉宏,被告慕佳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家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玉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2018年12月签订的200万元的“中带晴川3号尊享协议”个人担保协议原件;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起,原告通过被告在合星财富公司投资,被告在合星财富公司工作。2018年12月21日,经被告介绍,原告签订了投资额为200万元的中带晴川3号尊享协议。被告曾承诺若公司不能兑付则由其个人向原告兑付,并于2018年11月或12月时出具了个人担保协议。2019年3月,被告至原告家中时擅自将上述个人担保协议原件取走,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所请。
  被告慕佳冬辩称,其并未签署原告所述的个人担保协议。2019年3月时公司的项目、状况以及关联公司的经营状况均已不佳,其前去原告家中谈项目匹配问题时,原告拿出个人担保协议要求被告签署,被告考虑到实际风险及公司状况,并未当场签字,并向原告表示等公司盖章担保后,被告才愿意担保。当天被告仅是将协议文本拿回了公司。后因公司未同意盖章担保,故被告个人也未签字。现中带晴川3号主协议一方的合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刑,已被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公司的账户、文件资料已由公安机关接管、封存。被告处并无相应的材料,且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之间曾于2019年3月5日通过微信作过如下对话:
  原告:两张担保书你都拿回去了吗?
  被告:我看一下,我合同一拿全在里面!我星期五合同一我带来!全夹在一起了。
  原告:是要公司盖章吗?
  被告:对的我要我要公司担保下,就像那张合星图章的单子一样!
  原告:担保书明确是你个人担保,你公司肯不肯担保,要看公司肯不肯担保,要看公司对项目的信心和你的努力。我们对项目无从了解。是相信你的人格和判断。
  被告:嗯,我知道!如果具体有什么情况我会及时和叔叔阿姨联系!
  另查明,被告所在的合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抓捕归案,现在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是返还原物,而该项权利的实现以原物可予返还为必要条件。本案中,被告虽对其在个人担保协议上签名一节予以否认,但被告对从原告处取走个人担保协议予以认可,被告另表示个人担保协议已交由公司盖章,而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所有文件被查封,上述说法和被告与原告在微信沟通中表述的内容一致,因此本院有理由相信被告已经将个人担保协议交由公司,鉴于公司现涉及刑事案件,资料被查封,被告无法取得相应的文件,故原告现要被告返还个人担保协议原件的请求,本院无法支持。被告关于本案应中止审理的意见,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闫玉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闫玉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琳妍

书记员:严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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