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莉平,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琼,上海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井立萍,女,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闫莉平与被告井立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井立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钱 江
书记员:奚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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